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大学校友工作平台建设,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民政部和教育部相关政策和《上海大学校友会章程》,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上海大学校友分会指在上海大学校友会正式备案的校友分会,具体包括:院系校友分会、地区校友分会(含港澳台地区)、海外校友分会、行业校友分会、兴趣校友分会及其他校友分会,不包括上述校友分会发展的次级分会。
第三条 各校友分会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接受上海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名 称
第四条 分会名称中包含"上海大学"或"上大"字样的应取得上海大学的授权;分会名称中包含"上海大学"外文全称或简称的,也应取得上海大学的授权。各校友分会的会旗、会标等标识应符合上海大学关于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分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命名:
(一)在校内各学院成立的校友分会,以"上海大学+学院(系)+校友分会"命名。
(二)在海外各地成立的校友分会,以"上海大学+国名或地名+校友分会"命名。
(三)在境内各地(含港澳台地区)成立的校友分会,以"上海大学+地名+校友分会"命名。
(四)根据行业成立的校友分会,以"上海大学+行业+校友分会"命名。
(五)根据兴趣或其他特定元素成立的校友分会,可由发起人提前向上海大学校友会报备拟用名称并获得允许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成立和组织
第六条 各校友分会的筹备工作由发起人负责。发起人可以由上海大学校友会指定,也可以由校友推选产生。
第七条 发起人负责召集校友代表组成校友分会筹备小组,拟订校友分会设立的方案,并向上海大学校友会提交成立分会的申请报告。
第八条 上海大学校友会批复校友分会申请报告后,由发起人召集举行筹备会议,制订校友分会章程(草案),讨论校友分会理事会组成原则和建议人选,并报上海大学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各校友分会应该参照所属地关于社团法人的规定制定分会章程。分会章程原则上应该包括业务范围、会员、分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资产及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分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及资金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各校友分会内部可视具体情况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机构和职务,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至四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各校友分会应该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设立校友分会必须召开校友分会成立大会,通过校友分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三条 各校友分会应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分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各校友分会领导机构应该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应该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各校友分会成立或换届建议邀请上海大学校友会领导参会指导,已经注册的各校友分会建议邀请主管民政部门和挂靠单位领导参会指导。海外及港澳台各地校友分会遵从属地惯例。
第四章 工 作
第十六条 各校友分会必须坚持以"服务校友发展、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为原则。
第十七条 各校友分会应定期开展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全体会员的活动,增进校友联系,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帮助。
第十八条 各校友分会可以收取会费,具体收费范围、金额和方式可依据分会章程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各校友分会应该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校友分会可以从事非营利性经营活动,经营收益应严格用于分会活动,不得用于个人分配。经营活动应符合所属地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上海大学或上海大学校友会的声誉。
第二十条 各校友分会秘书处承担联络沟通职责。各校友分会应指派1人为日常联系人,报上海大学校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校友分会可以通过网站、刊物、微博、微信、APP移动终端应用等途径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分会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上海大学校友会可以为各校友分会活动提供母校嘉宾联络、活动前期宣传、后续报道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上海大学鼓励各校友分会积极承办学校各类校友活动,如 "上海大学校友工作研讨会"、"上海大学新春年会"等;鼓励各校友分会之间联合举办相关校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校友会应积极配合和参与母校的招生就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校地合作、专项基金募集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校友分会应参照上海大学校友会数据库格式建立会员数据库,同时与上海大学校友会进行基础数据库信息的对接与校核,力求会员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六条 各校友分会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保留文字和图片资料并积极向分会成员通报活动情况,向学校校友会投送稿件。
第二十七条 各校友分会可以发展次级分会,如分会、协会、俱乐部等,根据所属地法律法规办理,报上海大学校友会办公室补充备案内容。次级分会原则上应通过所属各校友分会联系上海大学校友会。
第五章 备案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各校友分会成立、领导机构变更、修改章程、设立次级分会、完成注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日常联系人、分会终止等重要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海大学校友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会章程、校友分会备案登记表(附件1)、上海大学校友分会入会登记表(附件2)和最近两年的工作总结及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兴趣类和行业类校友分会备案还应提交本分会具备本领域或行业内广泛代表性的文字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
(一) 会员数量及地域分布;
(二) 常规校友活动及服务的形式和地域范围;
(三) 本领域或行业有全球或全国影响的品牌活动;
(四) 主要负责人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公认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五) 其他可以说明分会广泛代表性的内容。
第三十条 上海大学校友会将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优活动,表彰奖励"优秀校友分会","优秀校友"、"优秀校友工作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经2015年5月23日上海大学第二届校友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大学校友分会登记表
附件2:上海大学校友分会入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