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教师和学生;资助教师和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支持引进优秀人才;支持学科建设;支持基础建设;支持文化建设;支持校友活动;支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等。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六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七条 公开透明。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种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
(一)接受捐赠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和实物类(房地产、建材、图书资料、设备器具、车辆、苗木、工艺品和软件等);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分为指定性捐赠(捐赠方指定捐赠物资的用途)和非指定性捐赠;
(三)基金类捐款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非留本基金(可动用基金本金);
(四)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学校基金为面向全校的有关专项基金,学院基金为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资金筹集奖励等规章制度和方案,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八)负责制定捐赠鸣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
(九)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五章 捐赠程序
第十一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二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三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无论多少,基金会均将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捐赠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七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含10万元人民币),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盘。
第十八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特聘讲席教授席位、奖助学金等,若捐赠累积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但是命名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和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方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有损学校合法权益或者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4年5月24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