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指定性捐赠项目和非指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大类:
(一)学生培养项目。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助学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鼓励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研究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创业)项目;以及各类学生活动项目,如社团活动、志愿者、社会实践、艺术发展等。
(二)师资建设项目。奖励优秀教师;引进知名教授学者;资助优秀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资助教师进修、发表高水平论文、企业实践等。
(三)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
(四)学校发展项目。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五)文化建设项目。资助图书馆、博物馆、校史馆等文化场馆建设项目;资助校友工作及活跃校园文化活动等。
(六)其他项目。用于开展社会公益、重大疾病保障及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上海大学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方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 指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指定性捐赠项目采取大类项目及子项目两级管理模式,大类项目由理事会制定。
第六条 指定性捐赠项目所含大类项目下各子项目的设立,须在签订捐赠协议(或填写捐赠登记表)的同时,由项目联系人向基金会秘书处申请,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完成立项工作。
第三章 非指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非指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八条 所有非指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和实施需报理事会批准决定。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捐赠项目受益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及时总结并归档。根据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4年5月24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